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六条有效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