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和处理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