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