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