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