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被责令暂停销售和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后拒不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