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