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二)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擅自开启标书或者泄露招标底价;

(三)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