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进行有奖销售:(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同时投放市场;(四)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五)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六)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