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