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前款所称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是指对商品的销售地区、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方面的限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