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落实公共卫生策略,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加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及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保健,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和支持多元化办医。加强医疗人才培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制造、贩卖伪劣食品和药品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