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服务事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和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