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保护和管理自治县内土地、矿藏、森林、草山、水源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和破坏。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利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无证开采,乱采滥挖。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