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出让或转让。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