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依法保护耕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