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项目,提高补助资金比例,适当增加投资比重。

国家和省、市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