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