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额、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从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予以核定。

自治县境内的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