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天水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从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决定代理人选。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自治县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