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