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及回族和其他民族的比例,依照有关法律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