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自治机关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