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在本市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主办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场所应当具有合法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