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在本市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主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主办者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场所应当具有合法使用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