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为场内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设施和其他相关服务;

(三)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内部设施建设、维修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四)负责市场商品交易情况的统计工作,按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市场商品交易情况的统计数据;

(五)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销售台账;

(六)为进场进行商品检验、检测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场内经营者的真实情况,并协助检验、检测人员工作;

(七)负责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经营许可证;

(八)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并公布消费者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九)负责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消防、交通和安全保卫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十)对进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并做好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