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已废止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鼓励外地的经营者来本市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