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商品交易市场内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商会、行业协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商品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群众监督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