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