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限交接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