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