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擅自挖掘、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和地上地下空间,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在楼道、楼梯间堆放杂物,向室外抛掷物品;

(八)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九)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且影响环境卫生和业主正常生活;

(十)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烟尘;

(十一)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