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擅自挖掘、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和地上地下空间,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损害、占用、堵塞、封闭燃气及其他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五)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在楼道、楼梯间堆放杂物,向室外抛掷物品;
(八)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九)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等动物且影响环境卫生和业主正常生活;
(十)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烟尘;
(十一)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