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选聘或续聘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或自动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解聘、退出三十日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物业管理档案;
(二)移交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资产;
(三)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