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以下事项:

(一)企业名称、项目经理、监督投诉方式;

(二)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四)公共用水、电等费用分摊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