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有关物业服务事项的提示、告知;

(三)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公共服务、物业服务信息互动共享;

(四)为业主接收邮件、快递提供便利;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