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保洁以及垃圾分类管理;

(三)公共区域内秩序维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

(五)处理业主投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制,制定物业服务、管理应急预案;

(六)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公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使用情况;

(八)对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和报告;

(九)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

(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