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和计划发展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