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投标: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车辆或者资金;
(三)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中标确定的内容办理车辆登记、里程计价器检定和保险等手续,安装符合规定的运营标志和设施,向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对符合规定的,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