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在经营管理、优质服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对协助实施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