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记录积分制度。达到一定记录积分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