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或者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受理乘客的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答复。

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乘客投诉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