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或者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组织受理乘客的投诉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答复。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乘客投诉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