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可以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