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乘客对不使用里程计价器或者不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