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