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