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河道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