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在防汛抢险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堤顶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