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在防汛抢险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堤顶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