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