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为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